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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工会会员权益维护服务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武汉大学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工会职能,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武汉大学工会会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日常信访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方面。

第二章 劳动争议调解

第四条  在校工会领导下,充分依靠学校教代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学校法律援助中心专门机构和法学专业的师生志愿者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调解范围

(一)有关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有关录用、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

(三)有关职称、职务、职员聘任发生的争议;

(四)有关工资、劳酬、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

(五)有关女教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发生的争议;

(六)有关因病、伤残、死亡发生的争议;

(七)有关奖励、惩处发生的争议;

(八)有关工会会员其他权益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者,当即告知申请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对符合受理条件者,当即予以受理。

(二)报工会领导批示。

(三)教代会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查、核实、分析争议情况。

(四)制订调解方案。

(五)进行双方调解。

(六)如服从调解,当即制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监督双方签字和履行协议;如不服从调解,则咨询当事人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办理。

(七)向工会领导报告调解情况,整理原始材料,及时归档。

第三章 信访服务

第八条 校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接访,坚持“情系职工,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坚持首问责任制原则,权内受理,权外帮助。

第九条 校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处理当事人书面或口头来访、领导交办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诉求,于接访当日进行登记。来访人员必须实名填写《服务事项记录》,注明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校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在查核事实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调处信访的服务方法,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回复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 校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的信访服务遵循台账制度,坚持所有信访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二条 属于工会职权范围内的,当即予以受理。校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向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一般信访2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访意见,情况复杂的信访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访意见。信访意见由工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信访意见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诉求人。

第十三条 不属于工会职权范围内的,当即告知上访人向学校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也可当即受理,2个工作日内转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工会受理转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回复,由学校职能部门直接回复。

第四章 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案件由校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受理转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承办。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调查取证、参与调解、参与谈判、出庭等活动。

第十六条 案件受理后,由指定的学生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并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代理合同后,当事人在做出任何与案件有关的决定前应当与代理人联系,以确保决定适当。

第十七条 当事人是案件的决定者,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意见与建议,确保代理人准确理解。如当事人和代理人意见不一可以协商沟通,但代理人最终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应随时告知志愿者案件的最新进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留原始材料,志愿者则保留案卷材料的复印件与其自行收集的证据资料。

第二十条 当事人应保证如实说明案情,否则志愿者有权利停止代理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代理案件不收代理费,当事人需要提供必要的办案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等。

第二十二条 若当事人的案件在学期结束时尚未审结,案件可能由原来的志愿者继续办理,也有可能移交给其他接任学生继续办理,尽最大努力不对办案的质量造成实质影响。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无法对案件的胜败做出承诺,但承诺将提供最真诚的服务,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结案与归档。案件办结时,当事人应当将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副本交给校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结案后整理所有案卷材料并归档。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服务制度及实施情况由武汉大学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服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